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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解重复监管困局,构建协同高效的现代监管体系

智谱AI 2026年07月08日 16:49 2 admin

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,监管是保障市场秩序、防范风险、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。“多头监管、重复检查、标准不一”等重复监管问题,却日益成为制约营商环境优化、增加企业负担、降低监管效能的突出短板,企业常面临“不同部门来检查、类似事项反复查”的困扰,基层监管人员也在“重复劳动”中消耗精力,监管资源错配与监管空白并存,如何破解这一困局,构建权责清晰、协同高效、企业有感的新型监管体系,成为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课题。

重复监管的“痛点”与根源:为何监管“叠床架屋”?

重复监管并非简单的“监管过多”,而是监管体系结构性矛盾的集中体现,其根源可归结为三大方面:

一是监管职责交叉与边界模糊。 长期以来,部门间“三定方案”(定职能、定机构、定编制)存在模糊地带,部分领域出现“九龙治水”或“监管真空”,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市场监管、农业农村、卫健等多个部门,从生产到流通再到消费的环节中,易出现标准不一、检查重叠的问题;金融领域“一行两会一局”的监管分工,也曾因跨市场产品创新引发职责争议,导致部分领域重复审批或监管盲区。

二是信息壁垒与数据孤岛。 各监管部门独立建设信息系统,数据标准不统一、共享机制不健全,导致“信息烟囱”林立,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信息、税务部门的纳税数据、环保部门的排污数据未能实时互通,监管部门往往需通过“现场核查”重复获取企业信息,不仅增加企业迎检负担,也导致监管决策依赖“碎片化数据”,难以形成全面画像。

三是监管方式粗放与路径依赖。 传统监管多以“运动式检查”“全覆盖排查”为主,缺乏精准化、差异化思维,部分部门为规避监管责任,倾向于“以查代管”“重处罚轻服务”,甚至将“检查次数”与“工作成效”简单挂钩,导致“没事也要查、查过还要查”的恶性循环,新技术应用不足,智慧监管平台建设滞后,难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实现“风险预警”,只能依赖人工重复排查。

避免重复监管的实践路径:从“九龙治水”到“握指成拳”

破解重复监管困局,需以系统思维重构监管体系,推动监管从“分散”走向“协同”、从“粗放”走向“精准”、从“被动”走向“主动”,具体可从以下五方面发力:

(一)厘清职责边界:画好监管“责任田”

避免重复监管的前提是“各归其位、各负其责”,需以“法定职责必须为、法无授权不可为”为原则,全面梳理各部门监管事权,构建“权责清单+负面清单”的管理体系。

通过立法或修订部门规章,明确监管事项的主管部门、配合部门及职责边界,针对新兴领域(如直播电商、人工智能),可建立“牵头部门+协同部门”的动态分工机制,避免“谁都管、谁都不管”;针对传统交叉领域(如网约车监管),可出台《跨部门监管职责衔接办法》,明确交通、工信、公安等部门的检查重点,避免对同一事项重复取证、重复处罚。

推行“监管事项清单”制度,向社会公开监管主体、依据、流程和结果,让企业“一看就懂、一次办结”,浙江省推行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清单,明确各部门抽查事项、比例和频次,同一企业一年内原则上只接受一次综合抽查,大幅减少检查次数。

(二)打破信息壁垒:建好监管“数据池”

信息共享是减少重复监管的“牛鼻子”,需加快建设全国统一、多部门联动的监管信息平台,推动数据“聚通用”,让监管数据“多跑路”、企业“少跑腿”。

一是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标准,统一数据采集格式、接口规范和更新频率,打破“数据烟囱”,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建设的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,已实现与税务、海关、金融等40多个部门的数据共享,企业基本信息、行政处罚、行政许可等数据“一处录入、多方复用”,监管部门无需再向企业重复索要材料。

二是推进“互联网+监管”平台深度应用,通过大数据分析,对企业信用风险、行业风险进行分级分类,实现“精准监管”,广东省“粤商通”平台整合23个部门的监管数据,对守信企业“无事不扰”,对失信企业“利剑高悬”,2022年通过风险预警减少对企业不必要的检查达30%以上。

三是探索“数据授权使用”机制,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,允许监管部门通过“数据调用”代替“现场核查”,上海市对企业社保缴纳、纳税信用等数据实行“后台核验”,监管部门无需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证明,既减轻企业负担,又提升监管效率。

(三)创新监管方式:按下“减负增效”快进键

传统“大水漫灌”式监管是重复监管的重要推手,需通过方式创新实现“靶向治疗”,让监管资源“好钢用在刀刃上”。

一是全面推行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,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、随机选派执法人员、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公开的机制,减少“任性检查”,北京市对一般性行业企业,双随机抽查覆盖率已达到100%,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抽查频次每年不超过1次,避免“反复查、查反复”。

二是深化“信用+监管”机制,以企业信用等级为依据,实施分级分类监管:对信用良好的企业,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;对信用较差的企业,提高检查频次,实施“重点监管”,浙江省对“守合同重信用”企业,原则上一年内不主动实施检查,而对失信企业则纳入“重点监管名单”,加大抽查力度,实现“守信激励、失信惩戒”。

三是推广“综合监管”模式,对涉及多部门的监管事项,由牵头部门组织“联合检查”,实现“进一次门、查多项事”,江苏省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“综合查一次”改革,对餐饮、药店等高频检查行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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